杨晶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具有律师执业资格与证券从业资格。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和天津律师协会会员(执业证号:11201201211289874)、天津中小企业法律服务团成员、天津律协劳动和社会... 详细>>
律师姓名:杨晶律师
手机号码:13920556808
邮箱地址:369218384@qq.com
执业证号:11201201211289874
执业律所:天津胜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大道浙商大厦A座1706室
网络敲诈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合法网站捏造不实信息或者以“检举揭发其自身的不当行为”等方式进行敲诈;二是利用非法网站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蓄意炒作新闻稿件,迫使企业进行有偿删帖。而被敲诈的一方,往往愿意向这些不法分子妥协。
我国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规定,行为人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以在信息网络上发布、删除等方式处理网络信息为由,威胁、要挟他人,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实施上述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
第七条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数额达到前款规定的数额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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